民兵武器装备,不得擅自借出。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、复核。
(三)爆炸性、易燃性、腐蚀性、放射性、毒性等危险物品。(二)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,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、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。
第二十六条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,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,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,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。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、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,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、性质、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。
军区、省军区、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,进行配备和补充。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,禁止克扣、挪用。